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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X,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字添国,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岭娟,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XX公司。住所地新乐市XX公司后院。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XX。

  负责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原审原告:陈XX,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字添国,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浙江XX律师。

  上诉人邵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新乐市XX公司(以下简称新乐市骏泰)、原审原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XX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死者邵X快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首先,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所予以的补偿,死者邵X快为未成年人,未正式参加工作,但是长期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可以预见大多数未成年人将来都具有城镇居民所具有的一般劳动能力和所获取收入的能力。故对其劳动能力丧失所予以的补偿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即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次,死者邵X快为未成年人,身份特殊,户籍是随父母确定的,而不是因职业确定的。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计算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标准。本案中,死者邵X快虽然为农业户口,但是其住所地为城镇,且生活、学习的学校设在城镇,学校是其主要的生活消费地。另外,作为未成年人其根本没有经济收入,其主要开支来源于父母,而邵X快的父母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计算邵X快死亡赔偿金时应参照其父母标准即城镇标准确定。二、一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认定错误。本案中交通事故系邵XX与李XX同等责任,原告主张50000元精神抚慰金,一审判决书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区分了两次责任,导致最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实际变为12500元,存在错误。综上诉述,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国XX公司答辩称,在一审中上诉人明确承认死者是在农村上学,其主要居住地和消费均在农村,并且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各项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的证据之间均存在矛盾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所以按照农村标准赔付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正确。

  李XX答辩称,我们的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原审过程中已经查明死者生活在农村,其生活、消费、学习均在农村,同时其父母户籍为农村户籍,其提供的居住在城镇的证据之间均存在矛盾。因此按照农村标准赔付其死亡赔偿金正确,另外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正确,因此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新乐市XX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原告陈XX答辩同上诉人上诉意见一致。

  邵XX、陈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李XX、被告新乐市XX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227926.5元(后变更为369609元)。2、依法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对上述费用在其承包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7日0时28分,原告邵XX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公路往徐州方向行驶至M处时,碰撞前方被告李XX驾驶往徐州方向行驶至事发地点因观察疏忽碰撞前方赵松中驾驶的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皖L×××××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部右侧、之后又碰撞道路中央护栏而改变行驶方向停止在小客车道上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左侧,造成原告邵XX与被告李XX双方车辆受损,原告邵XX与该车乘客邵XX、陈XX、邵XX、邵X快受伤,其中原告儿子邵X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9日死亡。

  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处理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XX、李XX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且过错相当,故而认定邵XX和李XX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邵XX、陈XX、邵XX、邵X快无责任。

  被告李XX驾驶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新乐市XX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李XX,该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有挂靠协议。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原告邵XX、陈XX系邵X快的父母。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

  赔偿项目

  原告主张

  被告答辩

  本院认定及理由

  1、死亡赔偿金

  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按责任比例应赔偿274970元。

  原告提交了自己在城镇生活的证据,但死者邵X快在原籍上学,应认定为农村居民。

  虽然原告在外打工,但死者邵X快在原籍上学,居住消费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死亡赔偿金为280620元。

  2、精神抚慰金

  原告主张5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过高,认可20000元。

  原告和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精神抚慰金认定为25000元。

  3、丧葬费

  原告主张丧葬费35816.5元。

  均无异议。

  认定死亡赔偿金35816.5元。

  4、交通费

  原告主张1500元。

  考虑到原告从浙江省往返,酌定为1000元。

  5、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

  原告主张7322.8元。

  保险公司认为过高,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酌定为2000元。

  合计

  369609元

  344436.5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李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方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保险条款赔偿。被告李XX与被告新乐市XX公司系挂靠关系,该公司在李XX营运中并未获利,且保险赔偿金足够赔偿,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新乐市XX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XX先行垫付的20000元在保险公司赔偿时,直接付给被告李XX。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邵XX、陈XX经济损失227218.25元(其中交强险赔偿11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117218.25元,在赔偿时付给被告李XX20000元);二、驳回原告邵XX、陈XX对被告新乐市XX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邵XX和李XX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受害人邵X快在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二、一审判项计算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邵X快户籍信息显示户别为“居民家庭户”,住址为“安徽省濉溪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内容,认定死亡赔偿金标准,主要依据受害人的居住情况及收入状况综合认定。本案受害人居住于农村,事故造成死亡时未成年,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本院认为,受害人邵X快的父亲邵XX提供了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的“证明”、杭州市XX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其母亲亦提供了浙江省XX公司的单位证明。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受害人邵X快的父母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受害人邵X快的生活、消费支出来自其父母,与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实际已达到城镇居民生活标准,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其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死亡赔偿金应为32997×20/2=329970元。其诉讼请求主张死亡赔偿金为274970元,并未超出该数额,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案交通事故导致邵X快死亡,这一事实对其近亲属在精神造成一定较大的伤害,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提出精神抚慰金的相应请求。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和李XX对于邵X快的精神抚慰金均同意为25000元,故在此不再赘述,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邵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邵XX、陈XX经济损失320878.25元(其中交强险赔偿11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210878.25元,在赔偿时付给李XX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李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3304元,邵XX负担14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卢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任XX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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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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