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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重审成功减掉刘X均涉黑罪名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历经重审成功减掉刘X均涉黑罪名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9)粵0115刑初515号

被告人:刘X均等十三名被告人,刘X均为第二名被告人。

辩护人:邓文护,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刘X均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刘X均等十三名被告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2018年2月12日原审一审判决。2018年12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9年10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

  9.被告人刘X均认为,其与到案的被告人很多都不熟悉,且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很多是侦查机关自己填写的,对其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拒不认罪,故委托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的邓文护律师为其辩护。

  办案经过1.2019年9月23日-24日阅卷,发现被告人刘X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等特征,没有任何证据(证据不足以)指向被告刘X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发现几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属坦白。(2)是一家重要的经济支柱,父母已年迈须赡养(3)读书少、学历低,社会竞争压力大。(4)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较小。(5)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案件中,被害人对于事发起因极可能有过错。

  2.2019年9月25日会见,被告人刘X均对其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拒不认罪,其他罪名没有异议,交代讯问笔录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陈述并非自己说的,而是由侦查机关自己填写。

  3.2019年10月12日律所集体会议讨论,以“拟对刘X均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无罪辩护”为会议主题,由参会的五名执业律师各抒己见,并由律所主任总结。

  4.2019年10月14日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将辩护观点(含无罪辩护)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并听取其意见。

  5.2019年10月29日庭前会议,庭审前辩护人对质证规则、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事项进行整理、发表意见,听取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和xx市xx区人民法院意见。

  6.2019年11月5日-8日出庭辩护,发表辩护意见、询问各被告人和发表质证意见。主要辩护意见:没有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等特征,被告人刘X均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一,被指控为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涉案组织的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不固定,联系不紧密,核心成员也频繁进行更替,组织结构松散,成员之间没有相互配合,也没有按照其地位或作用进行分配。其二,被告人刘X均不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刘XX与到案的被告人很多都不熟悉,没有参加黑社会团伙的意思,而现有证据也无法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参加黑社会团伙的意愿。其三,被告人刘XX均与涉案组织的相关人员不具有从属关系,没有建立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四,被告人刘X均出于相互利用的目的从事本案有关违法犯罪。其五,本案按已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7.2019年11月8日补充辩护词,除庭审意见外,就本案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发表补充辩护意见。

  8.2019年11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

  9.2019年12月-2020年1月电话/现场询问,询问本案判决出具期限,回复xx市xx区人民法院有关事实。

  10.2020年3月23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

  11.2020年6月18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宣判。

  案件结果 (1) 该团伙没有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等特征; (2)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X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最终成功使得法院判决刘X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审判人员:许XX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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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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