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中国XX与王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2民初2536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福州市湖东XX。

  负责人:吕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上海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王XX,女,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王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王XX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X、王XX立即向XXX偿还贷款本金XXX.4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59377.21元);2.判令王XX、王XX赔偿XXX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777元;3、判令王XX、王XX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XXX为实现上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王XX和王XX共同向XXX提出申请,由其与魏XX、郭XX、俞XX、游XX组成联保体向XXX申请授信贷款。

  2015年7月2日,XXX与王XX、王XX及魏XX等人签订《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王XX、王XX与魏XX、郭XX、俞XX、游XX组成联保体,由XXX给予联保体成员整体授信额度396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14个月,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止,授信额度内提用的授信应在额度期限内提用并清偿;贷款年利率为10.9125%,逾期利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违约罚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授信提用人应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还款日为21日。联保体全体成员作为保证人,为XXX对除本人外任一授信提用人享有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等债务的偿还及XXX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7月3日,XXX依约向王XX、王XX发放贷款16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3日;但是,贷款到期后,王XX、王XX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等,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尚欠贷款本金XXX.4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59377.21元。

  另,依据《联保体授信合同》第32条之约定,若王XX、王XX逾期还款的,XXX有权要求王XX、王XX赔偿XXX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10777元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XXX实现上述债权的全部费用。

  有鉴于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XX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王XX、王XX未作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XXX所举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对XXX诉请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X与王XX、王XX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XXX依约发放贷款,但王XX、王XX却未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之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XXX诉请要求王XX、王XX还本付息、支付约定的罚息、复利,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亦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王XX、王XX违约致本诉讼产生,XXX要求王XX、王XX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之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XXX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0777元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7000元。王XX、王XX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XX、王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XX贷款本金XXX.4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359377.21元(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王XX、王XX实际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85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王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国志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XX

  书记员林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