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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17亿,仅获刑3年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刑终434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X,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李X,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成都市青白江区,2017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XX,泰和XX律师。

  辩护人张XX,泰和XX律师。

  上诉人郭XX,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乡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卯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唐X,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上诉人张XX,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韦X(曾用名:韦XX),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任XX,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2008年5月14日因犯绑架罪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上诉人周XX,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XX,四川XX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兴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0XXXX7616-5,住所地成都天府新XX,实际经营地成都高新XX,法定代表人帅XX(股东)。

  诉讼代表人汤X,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单位员工。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兴XX公司、原审被告人李XX、李X、郭XX、任XX、周XX、韦X、唐X、张X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川019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李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郭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唐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韦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任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周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XX、李X等人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所成立的平台公司,即兴XX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和被告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会员单位及代理商名下的资金),属于投资群众的资产,该部分资金余额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于相关银行账户中,由公安机关根据投资群众账户实际余额依法予以清退返还。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X、李X、郭XX、唐X、张XX、韦X、任XX、周XX不服,以原判认定本案系自然人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的数额以及李X系主犯有误、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夏

  审判员 李万洪

  审判员 程哲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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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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