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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工程款,诉讼全额追回包括律师费、违约金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 0115 民初 98885 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

  法定代表人:袁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汇成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被告:张XX,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黄浦区XX。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张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 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4月15 日、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邱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即被告张富 中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方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1. 支付工程款500万元;2.支付律师费15万元、财产保全费5 000 元;3.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20%,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并判令被告 张XX对上述3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 2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 原告承包被告XX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汇成XX的室 内装修(以下简称“系争工程”)。2017年10月1日,原告完成 了系争工程,被告XX公司对系争工程进行了验收o 2018年2月 12 0 ,原告和被告XX公司对工程进行了结算,金额为600万元。 由于被告XX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原告和被告方于2018年12月 1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XX公司分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00万元, 张XX对被告XX公司所欠工程款、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如 被告方未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方一次性支付 尚未支付的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方仍未支付工程款。原告遂 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XX公司还款压力大,工程款500万元 未支付。XX公司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将质保期延长至2020年 12月31日,但目前系争工程出现墙壁脱落、漏水、大理石开裂 等情况,原告应维修。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及保全费金额太高,不 应由被告承担。违约金也过高,希望按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被告张XX辩称,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系争工程室内装修,工期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10 0 ;双方还对付款时间及 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2月12H ,原告和被告XX公司对系争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上海XX酒店装修项目结算单。2018年12月1日,原告和被告方签订了还款协议, 约定系争工程于2017年10月1日完工,被告XX公司对工程进 度及质量予以认可;XX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合计500万元,该 款项分六期支付,第一期支付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金额为 20万元,最后一期支付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前;为实现本协 议约定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久盟 公司承担,张XX对该等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XX公司未按 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久盟公 司、张XX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工程款尾款年 息20%的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在2019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就产品质量问题保修保换, 费用由原告承担。还款协议签订后,XX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原 告诉至本院,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还款协议、 照片、发票、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庭审质证 的证据证实。

  审理中,XX公司提出系争工程存在墙壁脱落、漏水、大理石开裂等情况,且原告拒绝维修,XX公司自行找人进行维修,产生了相关维修费oXX公司为此提供了自制的质量问题清单、工资表、现金日记账本及照片。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称XX公司未通知其维修,也不清楚XX公司是否找人维修;如系争工程有质量问题,原告愿意进行维修。

  本院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XX公司及张XX签订的还款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系争工程完工后,原告与XX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后在还款协议中确认尚欠工程款500万元,并约定分六期支付。现XX公司未按期支付,原告要求XX公司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500 万元工程款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逾期支付 工程款,按约应支付违约金,其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希望调整, 但未提供违约金显著过高的有效证据。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 程度等,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还款协议明确约定 XX公司违约的,需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 现原告的该两项诉请有相应证据佐证且金额尚属合理,本院均予 以支持。还款协议及庭审中,张XX均表示愿意对XX公司的工 程款及相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悖,本院予以认可。就XX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的抗辩,因尚在约定的保修期 内,原告亦明确同意就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 理。对此,XX公司可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工程款500万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从2019年1月 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律师费1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张XX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上海XX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9,184元,减半收取24,592计元(原告已预交),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XX公司及被 告张XX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高飞

  法官助理 项X

  书记员 顾培菲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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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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