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吴X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05刑初9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
辩护人徐律师,广东XX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起,被告人吴X以牟利为目的,为“樱桃”直播平台招募、管理色情主播,通过将由其招募的色情主播向平台会员收取的虚拟礼物折换为人民币,与平台、主播按比例提成。经查,经被告人吴X招募,2019年1月起,黄XX(已判决)在“XX”直播平台做色情主播,期间通过微信向在该平台上赠送了虚拟礼物的两名会员发送淫秽视频文件25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
被告人吴X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宋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XX
其他 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