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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吗?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4民初687号

  原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6楼A单XX(601-6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3777416T。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上海XX。

  被告XXX等一百人(详细信息见附表一)。

  原告深圳XX公司与各案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共一百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XX、彭X到庭参加诉讼,各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一百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案被告(详见附表一)应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管理费、贷款手续费(详细金额见附表一);2、各案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等。事实与理由:各案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后,向各案被告发放了贷款。各案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各案被告在举证期间内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开庭时亦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各案被告(乙方)分别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各案被告提供个人信用贷款,贷款起始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日为准,贷款期限随之顺延;各案贷款期限分9、12、18、24或36期(月)不等(详见附表二);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分0.79%、0.89%、0.9%、1.09%或1.29%不等(详见附表二),计息日自放款日起,按贷款金额和期限计算至贷款全部结清日止,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在贷款期限内,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调或下调而浮动;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2%计算,在第一个月的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偿付;各案管理费分每月按贷款金额的0%、1.0%、1.08%、1.15%或1.4%(详见附表二)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在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偿付;各案贷款本息及费用分9、12、18、24或36期不等,按月偿还(但贷款手续费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收取),每月与贷款放款日相对应的日期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日期为还款日,如没有对应日的,则每月的最后一个公历日为还款日,如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的,自动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甲方可于放款后向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放款日和乙方还款日;乙方每月偿还本息合计=[(贷款金额×月利率×贷款期数)+贷款金额]/贷款期数,每月还款额=每月偿还本息合计+每月应付管理费;乙方授权甲方自其指定银行账户中自行扣划各期还款,并约定乙方应就扣划失败的次数向甲方支付每笔每次10元的费用;乙方同意每月还款额由甲方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分配:1、支付罚息、手续费及滞纳金(如有);2、管理费;3、支付利息;4、偿还本金。乙方于还款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当期应还金额或于合同或贷款到期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应还金额的,视为借款逾期,逾期期间加收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依据应还未还款金额(包括手续费、管理费、利息、本金)的0.1%按日计算至清偿日止。乙方发生还款逾期,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因催收乙方贷款产生的甲方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贷款发放至各案被告的账户,各案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原告主张各案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管理费、贷款手续费(详细金额详见附表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贷款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委托划款协议》《提前还款计算表》《重要信息与风险提示》《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中国XX公司活期明细、各被告还款记录、贷款还款计算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发放贷款及各案被告偿还金额的主张,各案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各案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并支付涉案贷款合同约定的、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关于本金:根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及原告提交的贷款还款计算表载明,各案被告尚欠金额不等的本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未偿还,原告要求偿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和管理费:各案原、被告双方均为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每月以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缺乏事实依据,其性质应认定为变相收取的利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各案贷款月利率为0.79%、0.89%、0.9%、1.09%或1.29%不等、管理费每月为贷款金额的0%、1.0%、1.15%或1.4%计算(详见附表二),上述部分各案的利息和管理费合计计付标准已超过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的标准,本院酌情对各案被告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管理费(合计年利率若超24%)进行调整,已支付部分不予调整,未支付的利息和管理费合计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部分管理费率与月利率合计不超过24%的案件不予调整,至截止日各案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管理费及贷款手续费详见附表二。原告主张截止日之后不计算利息、管理费,视为原告放弃相关权利,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支出除案件受理费以外的费用用于涉案债权,故对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案件受理费部分,其他部分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合并判决如下: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XX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利息、管理费[利息、管理费的总和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根据原告主张的起止日计算(具体利率、起止日详见附表二)]、贷款手续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

  二、驳回原告深圳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具体详见附表二)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清明

  人民陪审员  王朝晖

  人民陪审员  周伟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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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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