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01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申诉人):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XX、03、04房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镇坤,XXX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XX。
负责人:林X,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华南(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XXD6座。
法定代表人:洪X,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洪X。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龚XX。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XX公司(原广东南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X、佛山市XX公司、洪X、龚XX、南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 颖 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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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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