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廖XX诉韦xx、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得法院支持。
廖XX诉韦xx、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韦xx、蒙xx为做生意向原告廖XX借款80万元,出具借条后,未按时归还,故此成诉。委托本律师诉讼,及时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以及冻结了名下的银行卡账号,均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本律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000元(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支出的5000元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XX与被告韦xx、蒙xx一致确认,被告蒙xx、韦XX欠原告廖XX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万元,原告廖XX同意被告韦xx、蒙xx上述款项分期偿还;
二、二被告从2019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期间,在每月月底前各偿还2万元借款本金;于2023年2月28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6025元及财产保全费4520元;上述款项偿还完毕后,本案纠纷全部了结。
三、如被告韦XX、蒙XX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廖XX有权就被告韦xx、蒙xx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602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发生借款纠纷后,借款人往往不愿偿还,一再拖延,这时作为出借人,建议拿着债权凭证,积极起诉,维权,并查封其名下的财产,以便于将来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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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