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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一审判决承担90%的责任过重,委托本律师,帮其二审获得改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和被上诉人叶XX、谭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王XX认为一审判决承担90%的责任过重,委托本律师,帮其二审获得改判,减轻至50%,达到当事人合理的预期。

  在本案中,当事人和本律师是在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认识,相互了解了下,但由于时间比较紧,未作过多交流。一审当事人王XX自己出庭应诉答辩。后续判决出来后,电话联系了本律师,在律所本律师通过分析案件的当事人所有材料以及一审法院判决书,认为判决过重,可以上诉至广州中院,争取改判。为此,结合其材料,本律师向广州中院提交的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27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予以支持上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双方虽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按照上诉人所处的行业习惯,运输的交付地点,应该是广州新沙XXxxxxx,而非被上诉人一微信发送的定位白云xxxx。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广州新沙XXxxxxx驾驶涉案车辆到白云xxxxx的行为是合同附属义务,有失偏颇。事实是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以前有过合作,认识而已,故特帮其送达至白云xxxxx,而非附属义务。况且双方无合同约定,行业习惯也并非如此。按照正常的行业惯例,从广州新沙XXxxxx到白云xxxxx长达53.7公里的路程,委托方理应支付相应的驾驶费用,而非免费。上诉人仅处于好朋友的考虑,却被一审法院认为是附属义务,过于不当。

  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一的父亲xx也委托了广州市xxxx对涉案车辆受损维修费用价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维修费用为139270元的价格评估结论,但该评估结论书并未对发动机受损原因作出鉴定或认定,后续该车经4S店修理好,也仅花费50000元。这表明是该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了拉缸,否则相应的维修费用不会从十几万减到五万元。且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涉案车辆的拉缸现象是发生在哪个时间点,一审法院也含糊其词,仅以涉案车辆已维修好,不能确定之,综合认定上诉人理应担责,并不能让人信服。

  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的车辆受损,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如此认定,没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后,帮其办理托运,在从长春装车时,案涉的张xxx将车辆的外观进行检查,没有外伤;到达广州新沙XXxxxxx时,上诉人也检查车辆的外观,也没有存在问题,并通知被上诉人提车;出于好朋友的关系,上诉人亲自驾驶车辆过去送达到上诉人微信发送的位置。在上诉人驾驶过程中,也并未发现车辆异常,也无车辆拉缸现象出现,车子都是能够正常启动和行使。至于后续被上诉人一驾驶出现车辆拉缸的现象,责任理应由其本人承担。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仅仅是为被上诉人办理托运的工作,安全的将涉案车辆从长春运输到广州,而不是负责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上诉人没有该义务,也没有相应的能力能够作出判定。这并非上诉人工作性质能够解决的范畴,理应交给专业的维修店去评估负责。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担责,于法无据。

  四、本案双方是运输合同关系,但截至至今,被上诉人仍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怠于履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今又以车辆不确定的原因造成的拉缸事故,拒不支付运费,且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更是荒谬至极。原告已尽自己行业的合理注意义务,尽职尽责安全托运至广州,至于车辆自身的问题造成的损失,与上诉人无关,相应的维修费用由两上诉人自己承担。

  广州中院审理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子以确认。

  但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子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王XX是否应对叶XX、谭xx车辆维修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责任比例问题、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经过来看,涉案车辆损坏的原因为,冷却液管道破裂后,冷却液不足导致发动机温度过高,造成拉缸现象发生。王XX在车辆故障灯报警后仍然开车行驶十几公里,存在过错;叶XX在得知车辆出现上述情况后亦开车行驶几百米至维修厂检查,存在过错。可见,王XX和叶XX虽均拥有驾驶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其即为汽车故牌及排除方面的专业人士,不应苛以专业人士同等的注意义务。且从生活常识来看,发动机温度升高致损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如同事物量变至质变原理,虽然王X驾驶故障车辆时间较叶帅更长,但不足以推定该行为致损的原因力更大。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发动机过热致损的时问节点,双方当事人亦均未申请鉴定,结合涉案车辆受损最终缘于车辆冷却液管道破裂这一自有缺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参与度,本院酌定王XX和叶XX各自承担50%的责任,因此王XX应赔偿叶XX、谭xx维修费25000元,

  广州中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考01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叶XX、谭xx支付维修费损失25000元;

  三、驳回叶XX、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中,虽然有些案件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实际操作上,涉及完整的诉讼程序,俗XX,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所以需要更为专业的人士予以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像本案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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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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