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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XX公司与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19)湘0104民初14864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xxxxx-x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xxxxx62H。

  法定代表人:R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XX,女,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瑶族自治县。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868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2844.03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1.75%自2018年12月10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其后计算至判决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消费金融业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2018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87XXXX44002)。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18680元并提供相应服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且被告逾期还款天数严重超过约定时间,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额偿还合同约定的逾期未还款项共计21524.03元。

  被告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9日,被告盘XX向原告XX公司申请贷款1868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厨房/浴室使用的家用电器,并向原告XX公司提交了《个人贷款申请表》(合同编号:387XXXX44002),约定:XX公司向盘XX发放贷款本金18680元,月贷款利率1.75%,分期期数为24期,每月还款额为1103.01元,首次还款日为2018年12月9日,每月还款日为9日。原、被告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条款》第八条约定:若任何一期期款逾期满90天仍未完全偿还,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18680元。被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未依约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盘XX向原告XX公司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表》及双方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支付了贷款,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欠付的全部款项,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8680元、利息39933.7元(计算至本案判决之日2019年12月6日为361天,361*18680*1.75%÷30=39933.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盘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8680元、利息3933.7元,共计22613.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盘X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现行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天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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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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