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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一审刑事判决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02刑初137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宿州市埇桥区。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斌,安徽君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埇检检朱室刑诉(2019)386号起诉书指控:自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X通过破坏电表箱私接电线的方式盗窃XX公司的电力供其经营的“宿州XX公司”和“宿州XX公司一店”两家饭店经营使用。2018年7月8日,被告人陈X的窃电行为被XX公司发现并查处,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6298.84元。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陈X向XX公司补缴电费96997元、违约金290991元。2019年7月15日14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两淮北关新XX“XXXX馆”饭店电话传唤被告人陈X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X量刑处罚。

  被告人陈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X认罪认罚,且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惠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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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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