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王XX与袁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7996号
原告:王XX,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有限公司职工,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X,天津XX律师。
被告:袁XX,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妹芳,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妹芳,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袁X、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按每月3%,自2019年3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7日,三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出借方,二被告为借款方,借款本金为70万元,月息3%,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借款系用于二被告酒水经营的资金周转,当天原告即通过网上银行将该笔资金转到被告袁X的银行账户内,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然该笔借款到期之后被告以暂时没钱等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迫于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袁X辩称被告袁X收到原告转款后,取出现金被原告的工作人员拿走,且借款合同的第一页并非被告袁X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首页,并就原告王X虚假诉讼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6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和风路派出所为袁X出具了受案回执。2019年6月1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向我院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因此,本案原告主张的民事借贷行为涉及违法犯罪,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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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