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河北XX公司与辽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984民初4813号
原告
: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XX。
法定代表人:孙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涛,河北XX律师。
被告
:辽宁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6号路南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辽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欠款XXX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以2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起;以59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5日起;以7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以189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起;以66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9日起;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XX同期贷款利息上浮30%计付)。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销售石油机械货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XX元,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署欠款确认函。被告除偿还货款外,还应按货到付款之日未付对应款项向原告给付欠款利息,原告为保障自身权益,已于2017年11月30日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经索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辽宁XX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目前由于大庆欠款太多,资金不能及时回笼,现无能力偿还借款,原告要求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XXX元是不现实的,尊重法院的合理合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证据如下:原告提交的与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欠款确认函及欠款数额核算表,与被告答辩确认的欠款总额一致,本院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辽宁XX公司系多年的业务合作伙伴,自2014年至2017年,被告辽宁XX公司多次向原告河北XX公司购买石油机械设备,至2017年1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辽宁XX公司共欠原告河北XX公司货款XXX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辽宁X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辽宁XX公司应按双方的约定清偿货款。原告河北XX公司要求被告辽宁XX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XX公司货款XX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XX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二O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X资
我的价值:本案的代理赢在了诉前保全。通过委托人和对方交易查找了充足的财产线索,申请诉前保全,为胜诉后的执行工作奠定了基础,为客户拿到全部欠款,得到客户的好评。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