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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付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付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8民终3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住承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X,住河北省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欢,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被上诉人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冯佳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4年上诉人将张X高速九标段分包给武宽,被上诉人是受武宽雇佣到此工地工作,并非受上诉人雇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也没有向被上诉人支付过工资和任何形式的报酬。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上诉人受实际施工人雇佣,不受上诉人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其受雇于XX在工地参与施工,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付X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将张X高速九标段分包给自然人武宽,但武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付X虽是武宽招用,但是其工资均是用人单位发放,被上诉人需要遵守上诉人工地的施工安全、施工要求等规章制度,接受了上诉人的管理。3、本案在仲裁阶段有五位证人均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XX为,应认定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5日,被告付X经自然人武宽安排,开始在原告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分包的张X高速公路九标段二分部桥梁中营子工地工作。2015年9月10日,被告在工作中右腿被模板砸断,后被告入承德市附属医院治疗,住院29天。2015年11月18日,被告付X就其与原告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向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2016年2月5日,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承双人劳仲案字(2016)第13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付X与原告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原告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付X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在原告单位分包的张X高速公路九标段二分部桥梁中营子工地工作,并接受被告单位的劳动管理,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原告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付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付X经自然人武宽安排,在上诉人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分包的张X高速公路九标段二分部桥梁中营子工地工作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其提供的劳动属于上诉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并接受上诉人的管理的判决认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已经提供能够证实与上诉人之间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证据,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承德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冉雪芳

代理审判员张喜艳

代理审判员于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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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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