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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二、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任意使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秦女士与叶女士就借款一事达成协议,在该合同中关于风速运输公司的保证责任,风速运输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明确写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风速运输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全体股东均签名捺印。因此风速运输公司的全体股东对于风速运输公司的保证行为是明知并同意的,并且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并非任意使用。

  我们分析风速公司在一审期间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他并未对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抗辩,且一审判决他对于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他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应当视为他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他在二审期间再行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很难得到支持。风速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在本案中是受到两个法律规范的限制的:即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只能在一审中提出而并非可以任意时间使用。

  果然,在庭审中二审法院根据上文我们分析提出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风速运输公司提出的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判定风速运输公司就上述民间借贷案件承担连带责任。

  由上文可见,民间借贷涉及复杂纷繁的诸多专业法律知识。首先我们个人要详细的保留相关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其次就其专业难度较高的特点建议不论个人还是公司均应提前请专业人士给予帮助,避免法律专业问题带来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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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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