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北京XX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XX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5448号
原告:北京XX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兹留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XX,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北京XX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XX团有限公司、山东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XX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80元,减半收取71340元,由原告北京XX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计方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孟XX
其他 合同订立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