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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X、济南某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XX、济南某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执复151号

  复议申请人:史XX,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山东XX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某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孟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张X,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山东XX律师。

  复议申请人史XX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下法院)(2018)鲁01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历下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鲁0102执194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张X在2018年3月23日前迁出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XX的房屋。

  史XX对该腾房公告不服,向历下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张X已经将济南市历下区和平XX的房屋租给史XX使用,张X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但张X与史XX的租赁关系没有解除。请求中止执行公告中关于“要求被执行人张X将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XX的房屋腾空并交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内容。

  历下法院查明,(2017)鲁01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项第二条为:“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XX的房屋腾出并返还给原告济南某物业管理公司。”

  历下法院认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史XX要求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张X将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XX的房屋腾空并交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内容,是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史XX对此有异议,实质是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异议。对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对此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史XX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史XX不服向本院提起复议,请求裁定撤销(2018)鲁01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裁定中止历下法院(2018)鲁0102执194号公告中要求被执行人张X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XX的房屋腾空并交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内容。事实与理由:一、被执行人张X将涉案房屋转租给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是明知的也是同意的。二、法院判决解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并未解除,应当继续履行。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房屋接管,复议申请人将租赁费直接交给申请执行人即可。故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是执行异议中解决的问题,原裁定以复议申请人的要求属于原判决的内容为由不予审查,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涉案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东XX,自2006年起由某公司管理(使用或出租)。2015年7月30日,某公司与张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某公司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张X,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后某公司以张X拖欠租金为由,向历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2017年5月16日,历下法院作出(2017)鲁01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济南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张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2月14日解除;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XX的房屋腾出并返还给原告济南某物业管理公司……”该判决生效后,历下法院立案执行。历下法院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X发出执行通知,于2018年3月8日发出(2018)鲁0102执194号公告。

  另,张X在租赁涉案房屋期间,与史XX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租给史XX,租赁期间为2016年3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

  本院认为,《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史XX向历下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租赁权,请求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应当按照执行标的异议予以审查。即使案外人是对生效判决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其救济途径也是对生效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历下法院按照执行行为异议予以审查,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景明

  审判员  周 宏

  审判员  戴伍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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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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