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19)辽0111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女,2011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十个月,罚金20000元,2011年10月9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沈超,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X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及其辩护人沈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9日12时许,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民警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东XX被告人冯X家中卧室床头柜里搜查出疑似冰毒18袋、麻古丸1盒。经鉴定,疑似冰毒净重13.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丸1袋,净重1.87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毒品称重照片,指认涉案毒品照片,证人郑X证言,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毒品类犯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麻古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王英驰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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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