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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抚养费,能否以孩子名义起诉支付抚养费

双流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8日,刘X与黄X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07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刘X。2012年9月17日刘X与黄X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X随刘X生活,一切费用由刘X承担。

  2019年6月,刘X将要小学毕业,同年9月将到离家将近10公里的初中读书。刘X认为,自己一个人的抚养能力有限,其收入无法满足刘X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生活愈加困难。刘X拟以刘X的名义起诉黄X索要抚养费用。

  办理过程及结果:

  刘双律师于2019年4月19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要求黄X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000元,人民法院在当日受理了本案。2019年4月30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确定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开庭时,因刘X的法定代理人和黄X均未参与庭审,双方均委托了律师处理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的代理人就如下两个问题即本案可能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沟通:1、黄X是否应当支付刘X抚养费用;2、若黄X愿意支付抚养费,黄X支付抚养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关于黄X是否支付抚养费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然,离婚协议关于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是孩子父母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当予以遵守,这也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放弃抚养费的一方有恶意骗取对方信任的嫌疑,以达到争取孩子抚养权或者快速离婚的目的。但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的规定,离婚后,自愿独自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对方承担抚养费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协议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并无本质区别,均是父母一方对今后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的一种和议。既然法律规定前种协议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那么后种协议,亦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

  本案中,刘X和黄X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刘X独自抚养刘X,但这并不妨碍刘X在必要时要求母亲支付超出离婚协议内容的抚养费。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抚养方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出现,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反悔,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是属于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黄X是否同意支付抚养费用,黄X都应当承担对刘X的抚养义务。当然,本案中黄X作为刘X的母亲,其愿意支付刘X的抚养费,但是起诉金额过高,应予以调整。此外,黄X希望刘X配合其行使探视权。

  关于抚养费用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因刘X和黄X均属于农村人,收入水平有限,经法官调解及双方代理人与各自的委托人沟通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X每月支付刘X抚养费500元,此外,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黄X和刘X各承担一半。据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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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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