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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后被女方赶出离世,女儿希望追回遗产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刘XX与朱X是继母女关系。2012年,刘XX父亲与朱X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也并不和睦。2013年的时候,朱X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简称1号房)。2017年底,刘XX父亲被朱X从通州区的家中赶出,并于不久后离世。父亲过世后,刘XX悲愤难平,找到我们,希望追回遗产。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案件后,即着手调查刘XX父亲的财产状况。可主张的遗产主要有1号房屋及存款若干。相关证据较为清晰,存款及1号房均为刘XX父亲与朱X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作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此外,庭审中,被告要求将另一套房产(简称2号房)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该房产是一套老房子,由刘XX父亲在1998年的时候购买。2017年去世前夕,刘XX父亲将2号房通过买卖形式过户给了刘XX。被告提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价格过低,是虚假交易,所以合同无效,2号房仍应作为遗产分割。但此意见,法院并未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求,刘XX父亲名下存款对半分配;1号房屋所有权让与朱X,朱X按照刘XX应继承份额给付折价款。

  金诉说法: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法定继承案,情节并不复杂,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庭审中被告提出的2号房买卖合同的问题。我方在庭审中对此作了答复,刘XX父亲不信任朱X,担心其对房屋有不利行为,故决定过户给女儿。本想写赠予合同,但考虑到费用问题,才采取了买卖形式。被告据此认为这是虚假交易、无效合同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现行民法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极为严格的,只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才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2号房屋本来就属于刘X的再婚前财产,其有权自由处分,至于价款高还是低,形式是赠与还是出卖,都是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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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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