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综上,被告人许XX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0份,价税合计160XXXX1197.5元,其中税额XXX.61元。
案发后,上述被骗的税款已由受票单位全额补缴。
被告人许XX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其结伙作案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许XX患有抑郁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许XX及同案人朱X3、洪X、颜X、朱X4、张X、刘X、陈X3、陈X4、任X、郭X、黄X的供述,证人陈X1、陈X2、朱X1、谢X、朱X2、李X、何X、许X2、许X1、许X3的证言,案发经过说明,抓获被告人许XX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明细账,记账凭证,入库单,出库单,协议,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单,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及对账单,银行业务委托书,银行扣款通知书、入账通知书,银行取款凭条,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现金缴款单,银行财库税银回单,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病历资料,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XXX.6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X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盛XX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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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