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XX、张XX、何XX、陈X、丁XX、罗XX、黄X、黄XX、张XX、李XX、杨XX、鲍XX、韩XX、周XX、赵X、刘XX、龚XX、杨X、覃XX、母XX、唐XX、张XX、龚XX、杨XX、张X、郭XX、刘X、丁XX、谢XX、卞XX、古XX、李XX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殷XX、张XX、何XX属于数额巨大,其他被告人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何XX、陈X、罗XX、黄X、黄XX、张XX、李XX、杨XX、鲍XX、韩XX、周XX、赵X、刘XX、龚XX、杨X、覃XX、母XX、唐XX、张XX、龚XX、杨XX、张X、郭XX、刘X、丁XX、谢XX、卞XX、古XX、李XX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君周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登伟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韩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母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黄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古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卞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龚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覃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鲍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一、被告人龚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二、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登伟退出的赃款退赔给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被告人殷XX、张XX、何XX、陈X、丁XX、罗XX、黄X、黄XX、张XX、李XX、杨XX、鲍XX、韩XX、周XX、赵X、刘XX、龚XX、杨X、覃XX、母XX、唐XX、张XX、龚XX、杨XX、张X、郭XX、刘X、丁XX、谢XX、卞XX、古XX、李XX退赔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十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涉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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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