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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xx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与华xXX作为供方(乙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欣xx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与华xXX作为供方(乙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12民初501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  

2015年2月7日,欣xx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与华xXX作为供方(乙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后华xXX依约供应石材。但欣xx公司付款85万余元后,一直以华xXX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并索要30余万元的违约金。华xXX遂委托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华xXX与欣xx公司签订石材买卖合同,华xXX为欣xx公司提供石材,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华xXX为欣xx公司提供了石材,欣xx公司应向其给付货款。关于尚欠货款金额,因华xXX于2017年1月16日向欣xx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写明:总价为XXX.65元,质保金(5%):75518.63元,已付款:852697.43元,后期维修更换:351363元,实际应付款:230793.59元。应视为华xXX在该份工作联系单中同意在货款中扣减后期维修更换费用351363元。

现双方均认可涉诉货款总金额为XXX.04元,已支付货款852697.43元,扣除维修更换费351363元,欣xx公司尚欠华xXX货款金额为306312.61元。因双方均认可质保期已经经过,且双方就石材质量问题已经通过在总价款中扣除维修更换费用的方式协商一致,故欣xx公司应向华xXX支付剩余货款306312.61元。因维修费已在货款中进行了扣减,故对欣xx公司要求华xXX给付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华xXX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因双方约定:乙方发生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事项,甲方可以暂时不予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待双方最终将违约事项解决完毕后,甲方再依据最终处理结果支付相应的款项。现华xXX提供的石材出现质量问题,故对华xXX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欣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欣xx公司诉称因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现华xXX石材存在质量问题且拒绝维修,导致工期延误,给欣xx公司造成损失,此外,欣xx公司找第三方维修过程中也形成了水电等管理损失,故要求华xXX承担该部分损失。本院认为,欣xx公司对其主张的该部分损失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华xXX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现双方已通过维修方式解决损失,欣xx公司的损失已得到弥补,故对欣xx公司要求华xXX支付违约金3020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公司货款306312.6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38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2035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177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诉诉讼费103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5544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48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诉讼费103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博

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

人民陪审员  邢天郡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孙XX

书 记 员  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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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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