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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需谨慎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7日,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某拟上市公司股份,并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30日共三次向被告转款共计人民币8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向原告出具其购买原始股的凭证并未提供该公司的相关情况,未履行相关受托事宜。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委托关系,并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委托款款项,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因为该案双方并没有签订相应的书面委托协议,只能通过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再多方收集证据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返还委托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最后法院就本案在没有委托合同的前提下,认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款项,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熟人之间的委托纠纷案件,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未看到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就冒然投资,从而导致了自己权益受损。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投资协议时,对于投资关系的认定就极为重要,这是法院是否支持委托人诉求并判决受托人返还投资款的关键核心所在。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起诉方,实践中大部分是委托方起诉,那委托方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间存在委托关系。

  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签订委托协议的委托关系纠纷案件,在生活中较为常见。在此告诫各位,无论是委托他方处理何种事项,不要基于信任、碍于面子,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都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书面文件,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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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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