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上诉人曹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
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曹XX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第一,二审诉讼费出
刘XX负担。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凭刘XX提供的三份收据认定刘XX于2018年1月30日、2月6日、2月8日购买电力变压器、电容,进行高压配电
室绝缘测试费共计82300元是错误的。刘XX提供的收据真实性无法确定,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刘XX没有述说关于高
压配电室绝缘测试,虽然曾说购买了变压器,但当时没有提供证据、在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刘XX的举证也只有收据,
没有发票或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支付的费用。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曾责令刘XX在七日内向法庭提交关于起动
变压器的相关书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刘XX在第二次开庭举证的收据与起动变压器无关,刘XX应当承担
举证不利的后果。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XX原有变压器为250W,曹XX曾多次催告刘XX将变压器增容至1250W,并向电力
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只有电力公司手续办理下来后,才能起动变压器。现因刘XX提供的变压器不符合曹XX的使用
标准,刘XX也迟迟未给变压器增容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刘XX的变压器根本未通电,不能使用,曹XX无法对变压器
起动进行尝试,无法使用。依据双方约定,曹XX向刘XX交付5万元租货费用于起动变压器,在变压器能够起动后双方再签订租货合同,如果变压器不能起动,5万元租赁费应
退还曹XX。因此,根据双方约定,变压器起动事项全部由刘XX负责,起动变压器的相关手续应当在刘XX的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办案经过
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查阅相关法条,相关案例,出具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按时参加庭审,最终获得当事人满意的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仓区人民法院(2019)02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曹XX50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上诉人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试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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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