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聂X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豫0902刑初9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X,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濮阳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8)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X犯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X及其辩护人王洪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3日5时许,被告人聂X驾驶摩托车窜至濮阳市大庆XX兴隆小区西门北XX处,趁被害人步X醉酒无力反抗之机,抢走其随身携带的VIVO牌X21A型手机1部价值1800元、现金100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聂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将其财物拿走,应构成抢夺罪。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害人醉酒不是聂X所致,且当时未丧失反抗能力,聂X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聂X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其近亲属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元,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聂X驾驶摩托车途经濮阳市大庆XX兴隆小区西门北XX时,趁被害人步X醉酒后独坐路边之机,假装靠近搭讪并在步X有所察觉的情况下,公然夺走其随身携带的Vivo牌X21A型手机1部(手机壳内夹有现金100元)。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手机价值1800元。

  另查明:2018年8月9日,被告人聂X被抓获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安人员从其家中起获涉案赃物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聂X近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1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宣读、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聂X作案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

  2、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8月9日,聂X被公安人员抓获。

  3、步X提供的手机购买凭证:证实步X于2018年7月12日以2980元的价格,从濮阳县XX经销部购买VivoX21型手机1部。

  4、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出具的指认照片:证实聂X指认作案地点、驾驶的摩托车、存放涉案手机的地点情况。

  5、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涉案的手机以及案发当日聂X驾驶的铃木牌摩托车,从聂X家中搜出并扣押。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步X。

  6、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退赃笔录:证实案发后,聂X妻子李X主动代为退出赃款1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步X。

  7、赔偿款收条、谅解书: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聂X的近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步X经济损失4000元,取得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X证言:证实其是聂X的妻子。2018年8月3日凌晨4点多,聂X骑着摩托车到工地干活。当天中午,聂X回到家中,其看到他摆弄一个手机,说是捡的,又说是抢的一个喝醉酒女子的。当时女子觉得难受,他给女子要手机帮她给家人联系,女子就摸手机,他帮着拿出来,就骑着摩托车跑了。这部手机是Vivo牌、黑色的,设置有密码。

  2、证人王X、张X证言:证实二人系被害人步X的同事。案发当晚,公司请员工在大庆XX与江汉路交口的“豪门”KTV唱歌,步X和几个女同事大概凌晨三四点走的,其二人稍后离开。在回去途中,他们走到大庆XX兴隆小区西门站牌附近,看到步X抱着路灯杆站着,问她怎么在这里,她说手机被抢了,躺倒在地大哭起来,他们一起搀着步X回到宿舍。听步X说,她在路边等人来接自己的时候,来了个男子在她身边转了一会儿,抢了她的手机跑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步X陈述:证实2018年8月3日凌晨五时许,其和同事在歌厅喝完酒,独自步行至一个公交站牌处,给一个朋友打电话,后将手机放进衣兜里。这时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从其身边经过,没走多远,男子又调头回来,停下车走过来问其“怎么了,用你的电话给家人打个电话吧”,其没有搭理他。男子在其身上摸手机,其就推开他的手,赶紧捂住自己的手机说“你抢我的手机”,男子就掰开其手指,把耳机线拔掉抢走手机,骑着摩托车跑了,其大喊“有人抢手机,站住”,跑了两步也没有追上。过了10分钟,同事也从歌厅出来,从案发地点将其搀回宿舍。

  其当时感觉头晕,走路有点摇晃,喝多了,被抢的是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手机壳内还有一张100元现金。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聂X供述:证实2018年8月3日,其驾驶摩托车去上班从建设路往北走到大庆XX,过了南海XX没多远,看到路东边人行便道上站着一个女子,好像喝醉酒了扶着路灯杆晃悠。当时她身上的手机响了,女子坐到地上用耳机接听手机,其就开车到女子旁边,问她是否喝醉了,让她给家人打个电话。女子没有说话,其试着从她身上翻找手机想着拿走,女子推了其一下,其发现手机在女子的左侧腰部,就拔掉耳机线拿着手机走了,听到女子在后面喊叫,其骑着摩托车就跑了。当天晚上6点多,其回到家中拿出手机发现屏幕锁住了,手机外壳还有一张100元的现金。

  五、鉴定意见

  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证实涉案的手机鉴定价值为1800元。

  六、视听资料

  案发现场周边监控:显示聂X于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周边路段的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步X陈述,证人李X、王X、张X证言,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夺罪。聂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聂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采用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不当。经查,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之外,对被害人采取诸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麻痹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劫取其财物。本案中,聂X并未使用上述方法,而是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在被害人有所察觉的情况下,公开抢取其财物,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聂X所提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理由如前所述。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聂X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八月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八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芳

  人民陪审员 耿静

  人民陪审员 苏俊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