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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6民初1648号

  原告: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北尊而XXX律师。

  被告:冯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高XX诉被告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由被告冯X偿还借款X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利息按年息6%,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冯X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系同事朋友关系。20XX至20XX年期间,被告冯X因看病、生活费不足等原因向原告借款,期间被告冯X曾偿还部分借款。20XX年XX月X日,被告冯X向原告出具了1张欠条,计欠款X元。此后,被告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偿还X元,余款XX元未还。据此,原告诉讼至法院。

  被告冯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原告提交的可以充分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系同事朋友关系。20XX至20XX年期间,被告冯X因看病、生活费不足等原因,向原告借款,期间被告冯X曾偿还部分借款。20XX年XX月XX日,被告冯X向原告出具了1张欠条,计欠款XX元。20XX年X月XX日,被告冯X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偿还X元,余款XX元未还。据此,原告诉讼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冯X向原告高XX借款,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据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冯X应自觉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故原告高XX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冯X承担逾期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对被告逾期支付利息,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即自20XX年X月X日起算,按年利率6%进行计算逾期支付利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高XX借款XX元;

  二、被告冯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高XX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冯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X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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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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