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组。
原告:雷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XX市XX镇XX村XX组。
原告:刘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组。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
被告:夏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组。
被告:刘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组。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县XX街道XX社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男,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X号XX大厦XX层。
负责人:钟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男,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县XX街道XX号。
负责人:白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女,公司员工。
原告刘XX、雷XX、刘XX与被告夏X、刘XX、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刘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刘XX、雷XX、刘XX诉称,2019年3月19日7时许,夏X驾驶川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双流区黄温XX由温江往黄水方向行驶,至黄温路与交通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其右侧同向直行的晏X驾驶并搭载沈XX的川XXXXXX号电动自行车相撞并碾压,至车辆受损,晏X、沈XX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夏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雷XX、刘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晏X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98681.93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案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公司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向刘XX、雷XX、刘XX支付赔偿款663934.63元。
二、XX公司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向刘XX、雷XX、刘XX支付赔偿款55864.4元。
三、XX公司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向刘XX返还垫付款44011元。
四、刘XX、雷XX、刘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本案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处理终结,权力、义务两清。
案件受理费5893元,由刘XX负担(已品迭计算在上述赔偿款项中)。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戴 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XX
其他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