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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买卖合同纠纷,开发商*约,为当事人获取百万*约金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3年4月7日,原、被告双**订浙江*商*房*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预218299),合同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该商*房*付原告使用,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了购房*,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交付土地、房*权*证书。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果。于*提起诉讼,最终*得法*支*。

  后*于*发商*第三人强*执行,我方*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最后,法*解***。

  代理法*依据与事实理由:

  贵院因(2019)浙0783执3408、3414、3565、3566、3700、3714、3715、3753号执行裁定书,查**异议人金*所有*坐落于***白**道江*紫荆**J区G11A号房*,贵院查**理由是该套房*是在被执行人东**新天地房*产开发有*公**下,是归*所有*。但根据《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权*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房*出异议,符*下列情形且其权***排除执行的,人民法*应*支*:(1)在人民法*查**前已签订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2)所购商*房*用于**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的房*;(3)已支*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异议人金*与被执行人东**新天地房*产开发有*公**2013年4月7日签订书面的《浙江*商*房*卖合同》,而法*查***是在2019年9月。《浙江*商*房*卖合同》中约定东**新天地房*产开发有*公**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权*证书,交付给异议人,合同签订后*议人全*支*了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但被执行人东**新天地房*产开发有*公**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务,并且在能*户的情况*故意延迟将房*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导致房*还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异议人因此将被执行人东**新天地房*产开发有*公**至贵院(案号为(2019)浙0783民初7180)。异议人本身购房*为了自身居*,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的房*,现房*被贵院查**任**房*障。根据异议人的情况**《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立即解*对异议人金*坐落于***白**道江*紫荆**J区G11A号房*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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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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