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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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5日,苏X入职某装饰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苏X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0月22日,苏X在工作中受伤,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1月13日,在医院接受治疗。王X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18日,王X(甲方)和苏X(乙方)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乙方经治疗花费住院费6723元,交通费177元,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整;乙方在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2016年11月8日,王X支付给苏X12500。后对苏X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捌级伤残。
办案经过
本案中涉及的最主要的问题是苏X在伤势不明的情况下草率签订对自己完全不利的工伤赔偿协议。寥寥的赔偿数额与其实际能得到的赔偿相差甚大。律师在接受委托会为苏X重新规划诉讼策略。否定了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为苏X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变更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205564元,加上之前赔付的12500元,劳动者得到近22万的赔偿。
律师说法
工伤事故整个过程繁琐且复杂。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后,不要盲目与用工单位和解。先通过律师了解案件整体情况,才能不让自己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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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