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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后返还商品房认筹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案情描述: 2018年6月25日,李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李X交付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0元定金。《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李X预购买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XXX项目X号楼X单元XX室房产,签订《认购书》1日内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被第三人持续堵门多日,李X才得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内部存在矛盾,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已被抵押,无法与李X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等诸多事实。律师办案思路:被告欺骗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不平等且显失公平的认购协议。被告售楼部被第三人堵门并被查封,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被告企业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认购书已不能继续履行。法院判决结果: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ニ)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销售中心关停以及房管局发布公告暂停被告网签服务等情形,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有难以给付之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以拒交首付款的方式来表明中止履行该合同,而被告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明可以进行网签,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退还原告20000元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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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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