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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成功为被害方争取10余万赔偿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8日,被害人在某公寓门口与被告人发生冲突,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划伤左前臂。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左前臂构成轻伤一级。后被告人逃走于2019年1月份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为不满16周岁,拒不赔偿医疗费。办案经过: 被害人父亲在与我接触的过程中多次向我表达,希望对方能够重判的意思。接受委托我立即到检察院调取卷宗,进行阅卷并即使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阐明观点并提出量刑意见。在案件移交到法院后积极去审判法官沟通,并提出对被害人是否构成伤残登记进行鉴定。后又根据案卷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向法院提交加重量刑意见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后在检方仅建议量刑7到11月的前提下,最终判决结果为1年5个月。案件结果: 被告人判决1年5个月(比检方建议量刑结果多6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律师说法: 本案的被告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量刑时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检察院的建议量刑还是法院判决量刑时,会根据未成年人对犯罪认知力、平时表现、个人成长经历、监护教育和一贯表现,从宽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根据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检察院建议量刑7-11个月。但根据律师反复阅读案卷材料找到疑点,提出被害人方无过错、被告人方虽为未成年人,但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行为恶劣等观点。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为1年5个月,基本到了最高量刑标准。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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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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