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罗子湄,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
上诉人李XX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河县人民法院(2014)白河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建新
代理审判员杜X
代理审判员张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