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办案流程

左XX、刘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37年6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2012年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辩护人雷启如,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XX,女,1929年3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左XX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雷启如,被告人左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左X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XX,通过上前搭讪以帮被害人秦XX介绍名医为由获得秦XX的信任,并将其带至一旁扮演神医的被告人刘XX处,刘XX谎称秦XX有灾,要其回家拿钱做“法事”消灾,刘XX、左XX在秦XX带1000元返回做“法事”时,通过调包的方式将秦XX装有1000元的口袋盗走。
2016年6月1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XX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6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XX左XX在民警电话规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刘XX、左XX分别退出赃款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左XX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秦XX的陈述,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到案经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4)渡法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案款收据及被告人刘XX、左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XX、左XX分别判处罚金。
被告人刘XX、左XX均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已满七十五周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罚金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左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XX、左XX的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二名被告人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被告人刘XX、左XX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XX、左XX均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XX犯罪后自首,可以从处罚。
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左XX退出了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左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将被告人刘XX、左XX共同退出的赃款1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秦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谢传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XX

其他办案流程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