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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泽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齐迹,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个体司机。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齐迹、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元月21日,被告因急需归还车贷向原告借款35871元,并出具了借据,口头承诺一定尽快归还。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8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不久通过原告表弟鲍XX已经还了20000元钱。现在经济困难,今年肯定还不清,最迟要到明年年底前才能全部还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归还车贷和生活开支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5871元。2014年元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在该借据上注明“今借到李XX人民币叁万伍仟捌佰柒拾壹元整”。不久,被告通过原告表弟鲍XX已经还了20000元钱。余款1587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卷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拖欠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15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李XX承担340元,原告李XX承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 宇

人民陪审员  乔创生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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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彭泽县人民法院

标      的:3587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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