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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与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X,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XX857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与被告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X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李x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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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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