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田X,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山东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宋XX,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群,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X,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群,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田X与被告(反诉原告)宋XX、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2017年1月4日,被告宋XX、张X对原告田X提出反诉。2017年1月18日,原告田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宋XX、张X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X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宋XX、张X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田X撤诉。
二、准许宋XX、张X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田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宋XX、张X负担。
审判员 王善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