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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双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X。

辩护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X及其辩护人丁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陶X驾驶川AXXX号轿车沿双流县九江XX由马家寺方向往柑梓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柑通路海纳百川物流园路段时与被害人林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将林XX撞倒在地。陶X继续开车前行造成林XX第二次辗压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陶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陶X在原地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交通事故。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陶X驾驶川AXXX号小型轿车(经检测该车驻车制动系不符合标准)沿双流县九江XX由马家寺方向往柑梓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柑通路海纳百川物流园路段时,与其右侧同方向行至该路口并直行的被害人林XX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相撞(经检查,林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系饮酒后驾车),致两车受损,林XX受伤。陶X下车察看时,川AXXX号小型轿车向前移动,陶X返回车内停止车辆,因操作不当使川AXXX号小型轿车向前冲击致受害人林XX再次被撞并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碰撞中,被告人陶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林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在第二次碰撞中,被告人陶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交通事故发生后,陶X在原地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交通事故。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X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74万元,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陶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双公交认字(2013)第1-05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陶X的供述,证人王XX、林X、张XX、代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陶X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诚司鉴(2013)毒鉴字第145号对受害人林XX血液中乙醇浓度的检验报告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诚司鉴(2013)车痕鉴字第906号对川AXXX号小型轿车的转向系、行车制动系、驻车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的司法鉴定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诚司鉴(2013)车痕鉴字第918号对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的司法鉴定书,检验照片,鉴定结论告知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陶X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X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陶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陶X表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陶X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陶X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边晶

s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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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5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双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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