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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96上海XX公司诉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上海城桥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郑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马晓明,系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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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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