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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西安长乐XX医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4月30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强,XXXX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侯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4日10时许,被害人冯X到西安长乐XX向该院院长杨XX索要拖欠的广告费时与杨XX发生争吵,杨XX之子杨XX赶到现场后用手在冯X左耳部打了一巴掌,致冯X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X损伤程度属轻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杨XX一时冲动打了被害人一巴掌,但与被害人的轻伤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证据上有缺失,且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4日10时许,被害人冯X到西安长乐XX向该院院长杨XX索要拖欠的10000元广告费时,与杨XX发生争执,杨XX之子杨XX赶到现场后在冯X左耳部打了一巴掌,致冯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X损伤属轻伤。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实际支付赔偿款80000元,被害人冯X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有下列证据:

1、被害人冯X陈述证明,2008年6月14日9时许,他到西安市灞桥区XX向西安长乐XX院长杨XX讨要XX日报社10000元广告费,当时李XX长也在杨XX院长的办公室。杨XX以经费紧张等种种理由不想给,他不同意,与杨XX发生争吵,杨XX扑到他跟前用拳头在他头顶部打了一下,当时他手里也拿了一个凳子,但没打人。李XX长将他们拉开,他就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走出杨XX办公室在医院走廊的椅子上坐着。杨XX从他右边走过来,用左手扶着他的头顶,右手在他左耳朵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把他打得半昏迷了。后他到医院看病,诊断为左耳鼓膜穿孔。

2、证人杨XX证言证明,2008年6月14日10时30分他在中医办,冯X找他要钱,他说暂时没有,冯X不愿意还拿着凳子要打他,他就用双手推了冯X一下,冯X就说他打人,并报了警。并证明当时李XX也在现场。

3、证人李X证言证明,2008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冯X到西安长乐XX找杨XX院长,当时他和杨XX都在中医科办公室,杨XX告诉冯X过段时间支付欠款,冯X不同意,双方就骂起来。冯X拿方凳要打杨XX,他上前阻拦,劝冯X离开,冯X还骂杨XX,杨XX气不过,就上前用右拳在冯X左脸部打了一下,他就把杨XX拦住。杨XX这时进到办公室让冯X出去,他就帮着把冯X劝到办公室外的楼道上,他就回办公室继续上班。

4、证人陈X证言证明,2008年6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她听见中医科办公室有人吵架,她就过去看到杨XX和一个陌生小伙吵架,吵着吵着两人互相撕扯起来,李X去拉杨XX,她把小伙拉住劝到门外。她和小伙刚到楼道,杨XX就从北边楼道过来,问小伙咋回事,那小伙没吭声,她看见事情平静了,就转身准备回办公室,走到门诊大厅和人说话过程中回头看了一下,看到那小伙在走廊里的长排椅上坐着,用左手捂着左耳朵,杨XX站在那小伙面前。当时整个一楼楼道里再没有其他人。

5、证人蒲某证言证明,2008年6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他听到杨XX办公室有吵架声,因为他的办公室大门和杨XX办公室的西边窗户正对着,他就站在西边窗口,看到杨XX和那个记者撕拉在一起,李XX和朱XX在旁边拉,他就走了。下午医院一个护工对他说,院长的儿子把记者打了,当时他没在意,第二天下午杨XX到他办公室,说如果有人问昨天的事,就说杨XX和他在一起干活。

6、被告人杨XX供述证明,2008年6月14日上午,他在长乐XX门诊楼后面的老年公寓装电扇,听见前面门诊楼一楼的中医科办公室有人在和他爸杨XX吵架,他就给他弟杨XX打电话问情况,杨XX说冯X要广告费时和他爸吵起来了,两人还开始抡凳子。他就从老年公寓东门出来,从门诊楼北门进到一楼中医科办公室门口,当时李X副院长刚把冯X推出办公室门口,他就顺手打了冯X一耳光,打在他耳朵上,具体哪个耳朵他记不清了,打完后他就回老年公寓继续干活。

7、西安市第四医院2008年6月14日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证明,冯X系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8、交大司鉴中心鉴字第200XXXX1127号司法鉴定书证明,冯X受外力作用导致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

9、被害人冯X的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冯X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实际支付赔偿款80000元,冯X不再追究杨XX的责任。

上列证据中,证人李X证明杨XX打冯X的情节,与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相矛盾,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其余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

人民陪审员  彭XX

书 记 员  黄小锋

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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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6/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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