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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XX与被告李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XX,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XX。

被告李X,男,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延河饭店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XX。

委托代理人卢延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诉被告李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XX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原告常XX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常XX实际负担690元。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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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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