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梁广宇,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XX公司船营厂,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文善群,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刘X,均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大连XX公司船营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以与被告大连XX公司船营厂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不需要法院再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陈国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