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工伤纠纷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原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卜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被上诉人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志煜
审判员徐庆
审判员王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其他工伤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