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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X与余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匡X,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梅,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XX,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孙XX,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匡X与被告余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匡X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X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匡X负担。
审判员刘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司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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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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