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雷启如,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重庆XX律师。
原告张XX,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雷启如,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张XX与被告王X、重庆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时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未经本院审查通过。
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周莉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