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行政诉讼

陈XX与李XX其他255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沙XX。
委托代理人:魏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袁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晓凡,广东XX律师。
第三人:李XX,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李XX撤销房地产权证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李泳
人民陪审员梅XX
人民陪审员钟木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雪莹
郭艳芬

其他行政诉讼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