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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牛X博
起诉书文号:成龙检刑检刑诉[2018]169号。
指控事实:2017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莫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XX**号小型轿车沿本区洪河大道,由森湖山庄方向往上东阳光方向行驶,当其行至惠王陵东路与洪河大道XX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莫X呼气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被告人莫X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莫X当天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8.2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被告人莫X系初犯,坦白,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
辩护人:夏裕辉,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护意见:被告人莫X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莫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8.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莫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莫X系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莫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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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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