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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南京XX公司、中山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
法定代表人:倪X。
被告:中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XX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李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中山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李XX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XX撤回对南京XX公司、中山市XX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1元,减半收取计1905.5元,由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张 姝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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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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