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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振达阀门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周慧群,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希丽,山东XX。
被告王XX,女,1939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济南振达阀门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类兴政,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XX,山东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勃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慧群、朱希丽,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类兴政、曲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1962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2005年以来被告无端与原告分房居住,至今已有11年之久。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当时因子女强烈反对,无奈之下撤诉,但之后原被告的矛盾非但没有缓和,反而更加激化,此后原被告虽然同住在一个屋檐下,但生活上没有任何交流,做饭分开做,睡觉分房睡,并且原告身体每况愈下,仅近两年就住院5次,但被告仍旧对原告不管不问,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对被告和以后的婚姻生活彻底失望,双方感情也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XX辩称,原告说我搞事端不属实,可以去调查,每次打架都是他找事。原告有病住院我没有一天落下,住院我送他,出院我接他,早晨三点我起来给他买饭送饭,现在他说我不管他不属实,我一直照顾着原告。原告对我太狠了,我同意离婚,他欺负我到份上了,我也不能过了,但是原告要给我20万元的补偿。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南XX某室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双方还要住一起,不要求处理,其余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2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相扶相持共同走过。近年来原告身体状况不佳,多次住院治疗,其认为被告对其缺乏照顾,遂感情失落,影响到夫妻关系。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多年来被告一直对原告悉心照料,委曲求全,现原告的所做所为已伤害到其二人的夫妻感情,故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2)槐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一致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但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当,逐渐导致夫妻感情的冷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未果,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万元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75元,被告王XX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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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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